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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两会上民办教育领军人的议政成绩单

发布者:四川现代教育集团 发布时间:2018-03-15 18:00 阅读:

晒晒两会上民办教育领军人的议政成绩单

 2018-03-15 编辑部 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中民办教育领军人数量逐年增多,但就民办教育的师生数在整个教育中的占比来讲,仍然寥寥。那么这有限的来源于民办教育一线的代表、委员能否将民办教育界最关切的问题带向两会?
推动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需要民办教育人的躬耕实践,也需要他们中间杰出的代表能够将大家在一线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的挑战和建设性建议在国家层面提出。为此,本报已经连续多年的《中国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特刊》特别晒晒这些代表和委员在民办教育发展问题上的参政成绩单。

●本特刊策划、实施:教育在线周刊编辑部

●特别鸣谢以下机构对本特刊的支持:

李孝轩董事长及云南工商学院团队

俞建明董事长及浙江新世纪教育联盟团队

陈艺东董事长及精中教育团队

康正董事长及中国涉外教育集团团队

鼓励支持建设高水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图片丨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 和


目前,有关部门正组织起草完善《民办教育促法》的实施细则,将进一步细化分类管理的制度安排。对民办高校而言,需要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做出选择。建议着眼于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将“鼓励支持建设高水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作为一项国家战略,重点引导支持一批基础较好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加快向高水平迈进。力争经过10—15年的努力,形成一批国内领先甚至世界领先的高水平民办高校,与公办“双一流”形成对照和互补,激发“双一流”建设的活力。具体建议如下:

将高水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纳入“双一流”顶层设计。目前已公布的“双一流”高校和学科名单,全都是公办高校,是在现有学科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布局、行业分布等因素确定的。单从学科发展水平看,目前阶段,民办高校冲击一流还比较困难。但从长远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体制机制灵活,在人才队伍建设、学科优化布局、办学资源整合、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具有优势。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社会资本日趋成熟和捐赠配套制度不断完善,预计将有越来越多企业和社会贤达愿意捐资高等教育,这将为发展高水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建议遴选确定一批基础扎实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纳入“双一流”高校名单,引导激励这批高校向高水平迈进。

进一步落实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政策措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都属于公益事业,都不以营利为目的。2016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要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并体现了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政策导向。当务之急,要尽快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政策待遇,并着眼于推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向高水平迈进,加大支持引导力度。一方面,要从政策层面,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学校用地、税收减免、学科建设、师生权益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特别是要从制度上改变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二等公民”的现状,在缴纳社会保险、职称晋升、落户等方面,切实做到与公办高校教师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投入、财政专项支持、生均经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予以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体制机制活,管理效率高,没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掣肘,一定能把政府的支持利用好,发挥好效益,最终惠及学生、惠及学校长远发展。

健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治理体系。要主动适应非营利性办学要求,指导推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完善治理体系,健全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校务会、教授委员会、教代会等一系列制度,扩大民主参与,加强内部外部监督,构建非营利性办学的制度屏障。特别是要探索以适当方式,对民办高校办学过程实施监督,合理控制办学成本,努力做到学校所有经费及办学资源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把民办的优势特色真正发挥出来。

引导非营利性高校走特色立校、质量兴校的发展道路。与公办高校相比,我国民办高校起步晚、底子薄,学科布局相对单一,短期内不可能全面开花,必须凝聚核心目标,集中力量突破。当前,要围绕国家战略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效性。另外,还要通过招生计划安排、质量监测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调控,严格控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盲目扩大招生规模,引导其更加注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图片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城市学院校长 刘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文中简称《意见》)的颁布,在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在内的广大教师中产生了重大反响。结合《意见》和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价值引导要纠“偏”,为民办学校教师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随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推进,一些民办学校变企业、谋上市呈现快速发展之势,这种合规合法行为本无可厚非,而且也应依法依规支持营利性学校发展。但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一些举办者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忽视了教育公益性的本质属性,过度追求高收益,过度突出营利性,甚至某些民办学校为拉抬股价提出了远远超出正常水平的利润率——民办学校有被“包装”为暴利行业之嫌,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认同感有被削弱之忧。建议中央有关部门要重视、关注这种现象,纠正舆论导向偏差,多宣传公益性民办学校,多树立奉献社会的一线教师先进典型,让民办教育界正能量得到弘扬,让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样的尊严和荣誉,从而更好地履行人民教师的职责。这里还要特别为幼儿教师呼吁下,如果因几个幼儿园几名教师的问题将全国几百万幼儿园教师全部置于互联网上公开监管,不仅有“一人得病,众人吃药”之嫌,而且有损师道尊严,不管公办、民办幼儿园,这种监管都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家校关系,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把法律规定的同等待遇真正落到实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许多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但是,颁布实施十五年来,相关法律规定在许多地方成了一纸空文,而且歧视、变相歧视民办学校教师的政策还在不断出台。此次《意见》也再次重申: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我希望,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督查《意见》落实时要特别关注民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同等社会待遇的落实情况,以督促改,以查促立。

赋予民办学校更多办学自主权,让民办学校教师积极性、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选择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学科带头人、高端人才看重的不仅是民办学校的待遇,更看重的是体制机制的活力给自己提供的舞台。但是现行政策不分公办民办一刀切倾向严重,民办学校自主权越来越少。建议教育部从修改高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做起,把国家规定目录内的全部专业设置自主权下放给民办高校,给民办学校教师以自主发挥空间。同时以事中监督、事后评估代替事前审批,保证教育方向与质量。

《意见》中提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必常必要。如果民办学校要使自己教师在职时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程度和退休后待遇水平与公办学校一致,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个人,都要承担极高的代价。建议按《意见》要求尽快积极施策,推动地方政府设立的民办教育专项基金,优先用于教师队伍建设,釆用按比例分担或者政府补贴的方式承担部分教师社保费用。

建立合理的民办学校师资条件评估评审标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专、兼职结合本来是个优势,但现阶段在院校和专业设置、项目申报、质量评估等方面,对民办学校体制机制特殊性和发展的现状考虑不够,不能实事求是的对师资条件标准给予区别对待,有些地方搞一刀切,民办学校兼职教师在计算办学条件上“不算数”。呼吁建立适合于民办学校师资队伍条件的评判标准,不仅有利于民办学校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保持教育活力推进教学改革。

积极鼓励公办学校帮扶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一方面希望政府部门要引导公办学校尽量不要主动到民办学校挖人才,合理的人才流动也应与民办学校做好前期沟通;另一方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采取实际措施,支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结对子,帮扶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除了政府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学校办学者也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的要求,履行教师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保障教师权益,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支持教师职业成长,激发教师积极性创造力,共同建设优秀教师队伍,为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健全法规,促进民办培训教育规范有序发展

图片丨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俞敏洪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然而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称新《民促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现有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由于没有国家统一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专门适用的条文加以明确,导致各地教育管理部门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新法的落地和执行中面临诸多困惑。

例如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现阶段,培训教育机构大都是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培训机构如果选择为营利性,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但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对如何实施进行统一、详细地说明,导致各地主管部门一筹莫展,分类管理工作推进极为缓慢。

为了解决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目前法律政策下面临的巨大困难,2月26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召集了15家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以《促进民办培训教育规范有序发展》为主题进行座谈,征集和讨论全面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归纳起来,主要建议如下:

1.在国家层面出台新《民促法》实施细则,在立法层面对新《民促法》的进一步落地执行提供明确的、切实有效的操作细则,消除因地方法律解读、监管和执法差异带来的问题。

2.专门制定适用于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实施细则。新《民促法》并未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专门制定适用条款,《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实际上从事非学历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存在巨大差异,为了落实新法精神,国务院及各地应尽快制定专门适用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实施细则。

3.明确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同一城市的多个教学点的法律地位和公司化管理性质,并配套更为明确细化的规定以便落地执行。建议对民办培训教育学校制定完备的设立标准,并以此在市一级行政区划内进行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优秀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允许在省一级行政区划内进行登记注册。在一省(市)级行政区划内,采取跨市(区)备案方式开设教学点,实现一省(市)一证。

4.现有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转型过程中,应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明确“财务清算”和“重新登记”的具体办法和可操作性。

现有学校的转型清算流程、清算机构、清算内容、清算后的办学结余如何处理,新设机构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如何与原办学主体之间进行衔接,大多数省市主管部门未做出明确规定,需要有国家层面的更为清晰明确统一的操作规范予以确认。

在转型注册中,由于登记机关发生变更,遇到组织机构名称字号发生冲突问题,原有主体的组织名称如何能够得到有效延续,特别是对于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办培训机构,如果因为登记机关不同导致原有名称字号无法使用,对培训机构会有巨大的不良影响,也会造成学生及家长认知上的混淆,建议对此专门制定处理办法。(题目为编者加)

呼吁加快落实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教师同等权益

图片丨全国人大代表、黄河科技学院院长杨雪梅


目前,民办高校教师仍然没有享受到与公立高校教师同等的权益、同等的地位、同等的待遇。首先,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公办高校教师按事业单位编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而长期以来由于“民办非企业”身份,民办高校不享受国家补贴,民办高校教师的五险一金保费缴纳数比公办院校高,学校和个人都负担过重,而实际享受到的医疗保险、公积金或退休金等福利保障却比较低。其次,民办高校教师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随着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及工资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办高校教师的工资水平上升,加上由政府财政支持,公办高校在教师工资水平上占有绝对优势,民办高校在招才、选才、留才等方面均处于劣势,这是长期以来制约民办高校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个最大因素。再次,民办高校教师发展机会相对较少。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民办高校办学缴费没有公立高校充足,在教学科研平台建设、学术团队建设等方面存在不足。同时办学成本不断上升,也导致民办高校教师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创新创业、能力培训等方面获得的配套资金支持相对偏少。而且,民办高校教师在参加专业课程建设、科研项目申报、进修培训、评优评先中,获得机会也比公办高校教师少。这直接导致民办高校教师的归属感、安全感和社会地位认同感较低,人才流失率居高不下。民办高校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不足,人才引进难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民办高校改革发展。

为此建议:

出台国家层面的全面落实民办高校教师与公立高校教师同等权益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要求,尽快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办法等,并建立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机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确保民办高校教师能够享受同等权利、同等地位、同等待遇。

加大对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切实转变政府思想观念,正确认识民办高校的公共性、公益性和服务性,树立“公办、民办教育一体化发展”观念,建立财政支持制度,确定财政支出比例,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民办高校教师从教津贴制度;民办高校教师的“五险一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现行公办高校规定执行,地方补贴、生活补贴和教龄补贴部分,参照公办学校做法,由政府财政支出。

大力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同等发展机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全面消除不公平的政策歧视和标准歧视,确保民办高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专业建设支持等方面与公办院校教师享同等待遇。设立民办高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强师工程”,提升民办高校教师综合能力。

支持民办高校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创新团队建设。支持民办高校加强高层次教学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对引进和入选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经费由政府和民办高校同担,保证薪酬福利、五险一金等与公办院校基本相同,用于留住优秀骨干教师和引进优秀人才。

为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提供支持

图片丨全国政协委员、西京学院校长任芳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为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发出了信号。

民办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高职教育,无论是学校数,还是在校生规模,都已经在职业教育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民办职业教育是在我国教育供给不足时期为满足教育需求发展起来的。近10年来,国家加大对公办职业教育的投入,再加上生源快速下降,曾经红红火火的民办职业教育,现在大都生源不足,办学艰难。近两年,部分民办高职院校招生计划完成率不到50%,报到率有的低至30%。

究其原因,一是生源下降,高中录取率和高考录取率逐年上升,职业教育生源人数减少,质量下降。二是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不高,学生与家长不愿意选择职业教育,都希望进入高中或者上本科。三是民办职业教育收费比公办职业教育高。

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省市尽快制定支持政策,就政策制定提以下三点建议。

落实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学校经费支持。2017年9月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新法中,把民办学校分为营利和非营利性两类,对于非营利性学校将给与财政经费支持。这次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建议把经费支持作为政策的突破点,切实帮助民办职业教育学校解决经费问题。

对民办职业教育分类指导。民办应用型本科和民办高职、民办中职面临的问题不同,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均衡,分类分区域有的放矢的制定分类指导的支持政策,有利于各级各类,不同地区民办职业教育合理配置资源。

制定支持性政策避免“撒胡椒面”,对于完全没有需求,已经难以为继的民办职业学校应制定合理的退出机制。把有限的资源用于优质的民办职业教育,避免为了政绩,办的好的,办不下去的都一样,重数量不重质量的现象,这样会浪费宝贵的教育资源。政策做到扶优扶特,真正支持好一批质量高,就业好的民办职业教育。

希望这次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能够解决民办职业教育的困难,为民办职业教育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提高民办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培养大国工匠,为实现报告中提出的来一场中国制造的品质革命打下高素质蓝领人才基础。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落地需要进一步细化

图片丨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弘现代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苏华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站在新起点,仍然面临诸多发展瓶颈,特别是亟待深入细致地做好新法新规的贯彻落实和地方政策的制定和落地工作。建议:

加强职能部门的配套政策落实和任务分工。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配套政策,涉及到民办学校在今后分类登记中的税费优惠和补缴、土地建筑、收费、财政支持政策等多方面工作,需要教育、财政、民政、税收、工商、土地、规划等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建议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对各方面工作进行协调梳理,制定时间表和任务清单。

尽快修订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现有民办学校在过渡期内,应继续实行原管理办法。现有民办学校有权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有章程办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有权在过渡期内继续取得合理回报。

尽快明确政府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的各自支持政策。对现有民办学校在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应从支持学校长远发展的角度,减免有关税费。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教师应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国家同等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