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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民办教育实践一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

发布者:四川现代教育集团 发布时间:2018-07-18 17:00 阅读:


来自民办教育实践一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

释放新民促法红利 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

(2018年7月18日《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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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并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与此同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工商总局等五部委颁布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下称“登记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实施细则》(下称“监管细则”)两个配套文件。修正案及系列政策文件(下称“新政”)的集中出台,业界认为有望破解一系列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

伴随着民办教育新法和系列新政的出台,民办教育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关键期,分类管理成为必需。而国家以及各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条例出台和相关支持性政策是影响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关键因素。新政背景下,如何保障现有民办学校的平稳过渡?如何继续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日前,应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之邀,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出席了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季度座谈会暨民办教育发展问题与对策对口协商座谈会。本刊记者应邀见证了大家的鼓与呼,特别选择其中来自民办教育实践一线的几位与会者的发言摘登,以飨读者。

呼吁简化独立学院的变更审批

建议将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教育部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下放至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教育部备案即可,不再审批。

简化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审批程序。独立学院的新举办者只需要满足教育部26号令的要求,即“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同时新、老出资者与普通高校签订三方协议,资产财务清晰无争议,即应审批变更。

对于同时申请独立学院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变更的,应先行审批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以便于举办者选择办学地址。独立学院举办者在为独立学院购置土地时,其土地划拨或出让协议应注明在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选址、批准办学地址变更后再行生效和支付土地款,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便于土地、房产的产权直接登记在独立学院名下,有利于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避免出现独立学院土地、房产未过户的弊端。独立学院举办者在获准的办学地址上按照教育部有关办学条件的规定进行学校建设,在校园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师资队伍等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再行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计划等进行审批。

扩大独立学院办学自主权,推进自主招生改革。允许独立学院逐步扩大自主招生规模。对于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要求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应逐步取消招生计划限制,由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等形式开展教育督查。

鼓励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民办高校,举办高校不收取转设的“分手费”。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四川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董事长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