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素质

黄许职业中专学校学分制德育学分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1-04 22:56 阅读:

黄许职业中专学校学分制
德育学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引导学生讲道德、讲文明、讲纪律、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关心、学会负责,使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和德育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育,指对学生道德品质、行为表现、团队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德育评分主要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在学习、生活、交友、参加集体活动、守法等各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操守和品行进行评定。


第二章 德育学分

第三条 德育学分是对学生生活、学习和道德等方面的行为或表现的一种量化评价,德育学分反映那些不能被一般意义上的学分概念所涵盖的素质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 学生自入学注册起至毕业离校止,每学期由各班主任在学校学生处指导下对每位学生的德育成绩评定一次。德育成绩基本为80分,德育成绩按比例折合成德育学分,每学期德育学分最高为30分,最低为0分。每次德育评定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具体折合办法见下表:

德育成绩德育测评等级德育学分
90分以上30
70分~89分25
60分~69分合格20(基本学分)
50分~59分不合格15
40分~49分不合格10
30分~39分不合格5
30分以下(不含30分)不合格无学分

第五条 学生毕业的德育学分总数≥20分×实际修读学期数。修满三年基本学制的德育总学分应≥120分,否则不予毕业。毕业德育学分标准按学生参加课程学习或计算学业学分的实际修读学期数核定,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学生在校外实习或参加其它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其德育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者不给德育学分。该德育学分的认定,在学生处指导下,由招生就业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德育学分是学生毕业、推荐就业和对学生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德育学分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就业、表彰和奖励,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行准入制度的活动。德育学分有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不合格者,不安排校外上岗实习。

第七条 德育学分不合格者,必须在弹性学制时限内补修。补修期间,学生仍须按要求到校注册,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每月向学校上交一次本人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接受学校、社会和企业的考核。

第八条 德育学分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最后的惩罚措施,对于严重违纪、影响极坏的,除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外,经校长办批准,可从学生已取得的德育总学分中按比例扣除一定的德育学分。扣分标准为:警告处分扣2分,严重警告扣3分,记过处分扣5分,留校察看扣8分.扣除学生的德育学分需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三章 德育成绩

第九条 评分办法

对学生的操行品德的评定实行量化,统一由班主任根据各方面提供的材料负责评定。各班班主任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生操行量化评分标准对所带班级的学生负责具体考核,每周考核一次,在周四将周考核中需加、减分学生的学号、姓名、加减分原因及分值在班级审查统计。班主任每月向专业部、通报一次,由专业部汇总后报学生处。同时,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学校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德育评分中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的行为提出加减分的建议,经过专业部审核,可给予适当的加分或扣分.学生操行评分按期评定,每期末,按下列标准折合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

良好:70—89分

及格:60—79

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条 评分标准

按照学籍管理细则之规定,学生德育考核的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参与社会实践的表现等。为便于量化评分,实行基础分加减奖罚分的办法评定。基础分定为80分,加减分的标准如下:

1、加分标准

(1)积极参加校的各种竞赛活动(包括文娱、体育、智力、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清洁卫生等竞赛活动),团体获奖者,相关人员(未参加的除外,以下相同)各加1—5分,个人获奖者加2—6分;参加省、市、区竞赛活动者获奖者,酌情加4—8分。

(2)每月班级常规考核获学校文明班级,相关人员各加1—3分。

(3)做好人好事,经专业部审查同意,加1—3分,特别突出者,经学生处批准加3—5分。

(4)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积极向老师或学校提好建议者加1—3分;乐于助人,关心、帮助他人者加1—3分,此项加分,需经专业部同意。

(5)努力学习,期末各科成绩及格者,加5分,单科成绩95分以上者加3分,各科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加8分。凡享受几项加分者,只最高一项的分。

(6)团委、学生会干部及工作人员,工作成绩突出者,期末由专业部提议,学生处批准,可加2—5分。

(7)班集体获校级优秀团支部、优秀班级等,相关人员各加3—5分

(8)全期无旷课、迟到、早退、病事假者,加10分。

(9)坚持原则,申张正义,抵制歪风邪气,揭露不良现象,与坏人坏事坚决斗争者,加5—10分。

(10)班主任每期末在本班班内工作及表现突出者,可建议加1—10分,但加分人数控制在班总人数的10%以内。

2、减分标准

(1)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扣10—20分。

(2)有违反课堂纪律、集会纪律、考试纪律、就餐纪律、门卫制度、不按规定佩带胸牌等行为之一者,发现一次扣1—5分。

(3)不尊敬师长,辱骂教职工者,扣5分,打教职工者扣10分。

(4)打扫卫生不合格者,每次扣2分;无故不打扫卫生者每次扣3分;乱倒饭菜和污水、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乱写乱画、污秽墙壁、随地大小便者,扣2分。

(5)不讲文明语言,说污言秽语甚至辱骂同学者,发现一次扣2分。作伪证、包庇他人错误者,扣3分。

(6)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无故旷课者,每节扣2分.

(7)参与打架或纠集校处人员进肇事,以及参与偷盗、赌博者,视情节扣5—20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而未构成刑事条件者,扣10—30分.

(8)违反就寝纪律不按时就寝者,发现一次扣2分,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发现次扣2—5分。

(9)传抄、传阅反动、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者,扣5—20分,并没收销毁书刊及制品。

(10)吸烟酗酒者发现一次扣3分。

(11)随意撕毁、涂擦学校张贴物、通知等,发现一次扣5分;攀折花草、破坏绿化,以及有意损坏公物者,扣5分并照价赔偿。

(12)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干部,或在班内长期表现不好学生,班主任可在期未建议扣5—15分。

(13)其它违纪事件,可视其情节给予一定扣分.

(14)各种违规违纪事件,除按情节给予相应的扣分以外,视其情节还可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5日开始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