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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2-16 10:08 阅读:


黄许职中  旅游学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活动,严格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学校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管理、后勤保障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反工作纪律,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第四条 教学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训、作业、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与教学相关各个方面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分管教学的校长和督导室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议认定。

第六条 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散布或传播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出现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或行为,煽动学生抵触情绪激化学生矛盾等,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时排出教师课表或班级课表,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的。

(三)在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管理、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管理中,造成丢失或违背规定发放证书及出具证明的。

(四)在考试命题,试卷打印、印刷、传送、交接、保管过程中造成试题泄密、丢失的。

(五)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造成学生成绩丢失的。

(六)因不认真负责或其他严重过失,造成学生上访或集体联名向校长或各处室反映,影响较大者。

(七)在学生档案组建过程中,不认真负责,造成学生档案组建不齐,不能毕业的。

(八)在教学或后勤保障过程中,组织保障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九)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背教育教学规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因教学组织或活动安排不当,通知调度不及时,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二)未及时上交教学工作资料,未按时完成教学教研工作任务,给学校其他工作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在教学或教学组织过程中,因组织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财产损失或轻微人身伤害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占有学校教学设备或场地,或将教学设备、场地挪作它用,或利用学校的教学设备场地进行个人创收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向学生派购或推销教材、教辅资料、音像制品或商品的。

(六)未按学校要求及时发放有关文件、资料或通知有关事项,致使学校工作延误,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七)未经教务处批准,在上课时间擅自调动学生,致使学生不能正常上课的。

(八)教学敷衍塞责,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教学组织管理措施不力,课堂或自习秩序混乱,或不清点学生人数,监控不到位,学生逃课严重的。

(十)教师擅自停课、误课、私自调课、私自找人代课,或上课(含早晚自习、监考)迟到、早退,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的。

(十一)教师上课不备课,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不按要求进行实验实训和技能训练的。

(十二)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整课程内容或改变课程教学计划的。

(十三)教师酒后上课、在课堂上使用通信工具、抽烟或衣冠不整,严重影响教师形象的。

(十四)教师监考不负责任,作弊现象严重、考场秩序混乱,或中途离开岗位及错收、漏收学生试卷等。

(十五)教师阅卷不认真、给分不公正或让学生帮忙阅卷,或让学生帮忙计算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教师迟交学生考试成绩,或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或未按要求计算学期成绩或考试结束后不进行试卷分析的。

(十七)未满三年的青年教师及指导教师未按要求开展培养和培训工作。

(十八)身为教学辅助人员无故迟到、早退、撤离岗位,或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的各类事故。

(十九)各职能部门或职责人无正当理由不能保证教学需要,影响教学秩序(含实验和技能训练)的各类情况。

第八条 违反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但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九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事件,认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事故。

第三章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一)教学检查发现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人(部门)主动报告的事故。

(三)被举报的事故。被举报的事故不受上述各条款限制,学校设举报箱、举报电话,并通过网络接受举报。

学校师生员工均可举报教学事故。举报人以真实姓名举报且被举报人姓名及事故时间、地点、情节均真实,即可在核实后认定为教学事故,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凡对教务处的举报,直接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查实程序。

(一)初步认定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分管教学的校长责成教务处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相关部门查实;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有关部门与教务处一起查实;对于初步认定责任属教务处的教学事故,由分管校长监察处理或与督导室一起查实。

(二)凡在事故通知送达两日内未确定事故责任人的,即认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事故责任人。

(三)教学事故查实后,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教务处主任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上签字,签字后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留存教务处备查。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原则:

(一)教学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事故责任者或发现者、知情者应及时将事故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查清情况、性质与影响,通知事故责任者,提出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在下一周提交学校行政会讨论,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向全校通报。

(二)重大教学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的人员和部门,构成与事故责任者同样的教学事故,接受与事故责任者同等的处理。

(三)凡教学事故牵涉到行政干部,在研究事故认定与处理时,该行政干部应予回避。教学事故牵涉到教务处,由主管校长查清情况、性质与影响,提出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在研究事故认定与处理时,该部门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及处理。

(一)处室、专业部发生的教学事故,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相关责任人酌情给予处理。

(二)对教学事故责任者,由校长办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由教务处或学校办公室存档,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通报批评,并一次性扣减津贴,重大教学事故200元/次,严重教学事故100元/次,一般教学事故50元/次,并在期末扣减考核分。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级各类优秀和先进工作者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暂停工作,直至解聘。造成经济损失和触犯法律法规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对于一年内发生二次二级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教职工,推迟一年晋升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对于一次内发生三次二级以上教学事故的教职工,立即待岗学习或解聘。

(三)教学事故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岗位津贴调整、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的依据,记入教师(工作人员)档案。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校长办公会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解释。





2014年1月19日